近年来,汕头中院制定出台多项举措,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按程序办案,杜绝司法行为的随意性,强化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障,更加主动、积极地推行司法公开,将司法公开全方位落实到审判、执行活动的全过程。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把法院各项工作情况主动向人民群众“晒”出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产生司法腐败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促进司法公正、廉洁。汕头中院要求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业务庭定期拿出一定数量的案件对外公开,重点是党委、人大、政府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对律师反映强烈的案件,律师可以通过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的联席会议机制,申请法院对分歧较大的案件进行审查,邀请律师协会代表和当事人代理律师,通过联席会议与法官就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共同进行剖析和辩论,谁有理就支持谁,从而达到法官与律师统一意见,互相理解的目的。
同时,实行案件公开剖析会制度。凡是汕头中院要对基层法院上诉的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改判前、发回重审前,中院业务庭要与基层法院进行沟通,基层法院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开会讨论。如果上下级法院业务庭之间无法达成共识,可以直接向中院院长反映,由院长主持会议,两级法院法官参加讨论,必要时可以请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参加会议,创造平等的“话语权”,力争做到公平合理。